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協定
前言
本協定旨在保障所有經銷商與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間的權利、義務及職責關係,且亦適用於經銷商相互間之關係,並確保經銷商在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行銷計劃下,均能享有公平合理的事業機會。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在遵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原則與精神下,得因應市場變化、法令修改或其它業務之需要,保有修正公司政策及適時修訂「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協定」內條款之權利,並將有關修訂條款正式公告,並經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多層次傳銷報備後,即刻生效。
註:本手冊之「經銷商」係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5 條所稱之「傳銷商」。
第一章 基本守則
1、經銷商應依誠信原則得隨時遵循載明於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之經銷商協定、計劃及其它與經銷商業務相關事項之辦法、規定和制度等。
2、經銷商應遵循中華民國之一切法令,包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載明之條款。
3、經銷商的申請表,經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後,正式取得經銷經營權,但經銷商仍為獨立之個體,並不具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的職員身份,對外不能代表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以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外發表任何不利公司的言論。
4、經銷商不得有任何損害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經銷商之行為。亦不得對產品及獎金制度做誇大不實之陳述或宣傳。
5、經銷商於推薦他人成為經銷商之前,應向推薦對象誠實講解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及制度,不得有虛偽、隱瞞或誇大誤導之表示。
6、為顧及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組織之和諧及互助,經銷商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從事誘導、干預或鼓勵另一位經銷商脫離原推薦體系。
7、經銷商以顯然不合理之價格,惡意傾銷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之產品,經查証屬實者,公司有權終止其經營。
8、經銷商承購產品應依實際需要訂購,切勿囤積非一般人於短期內所能售罄之數量。
9、經銷商與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間所發生之任何法律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10、經銷商如發生違反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協定之情事,公司有終止及暫停供貨及停發獎金之權利,至經查證後,方恢復其經銷商權。
第二章 如何成為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
成為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申請人須符合資格
一、申請資格:
(1)個人-符合下列任何一項者:
a、凡年滿十八歲具行為能力者。
b、如外國人士時,須附中華民國國稅局所發給的所得稅,稅碼憑証影印本。
(2)公司、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社團或法人機構。
(3)以上申請人均必須有推薦人,申請資格才算完備。
二、申請加入手續:
A、詳讀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規則。
B、詳讀「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協定」之內容,並填妥申請表,檢附其它証明文件
(如說明),直接交(寄)給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
※ 說明:
(1)個人:
a.年滿十八歲具行為能力者附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b.如外國人士時,須附中華民國國稅局所發給的所得稅,稅碼憑証影印本。
(2)公司名義申請:
a、經濟部核發之公司執照影印本。
b、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
c、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3)社團名義申請:
a、政府核准設立之執照影印本。
b、負責人當選證書影印本。
c、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4)申請人繳交郵局或銀行之存摺封面影印本。
三、 經銷商將申請表繳交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時,確認其所填寫之資料正確無誤,若有錯誤導致經銷商受損失,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概不負責。
四、 申請人填寫「經銷商申請表」時,若因錯誤更正,其更正部份須簽章確認,否則該協議書,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接受。
五、 申請人完成申請加入手續後,交予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之「經銷商申請表」上「推薦人」部份不得更改。
第三章 經銷商經營權之授權與行使
1、 申請成為經銷商,須於獲得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審核通過發給經銷商編號後,其經營權始生效。 註: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保留拒絕申請之權利。
2、 以公司行號申請者,公司負責人不得再以個人名義申請其它經營權,但其股東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加入。
3、 經營權之繼承:經銷商身故其經銷商繼承權之處理,除遺囑指定繼承人以外,依民法第 1138條之明定,法定繼承人之順序,除被繼承人配偶外,其順序如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 ,如無人繼承或繼承人不願繼承時則權益將累推至其推薦人。
4、 經銷商資料異動:
(1)以個人名義加入者,須檢附個人之姓名、住址、電話、銀行或郵局帳號等,並填具「經銷商資料異動申請書」。
(2)以公司名義加入者,須檢附公司之名稱、住址、電話、銀行或郵局帳號、負責人、統一編號等,並填具「經銷商資料異動申請書」。
(3)由申請人在「經銷商資料異動申請書」簽名、蓋章,並備齊所有相關文件,向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若申辦手續不完整者,恕不予受理。
5、 經銷商經營權之解除或終止契約:
(1)解除或終止契約:經銷商得自訂約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於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日起,經銷商經營權亦一併撤銷。
(2)終止契約:參加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經銷事業三十日後,經銷商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終止契約,於終止契約生效日起,經銷商經營權亦一併撤銷。
(3)經銷商因申請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後,其下組織則接上至其推薦人,而申請人將不再具備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之資格,且在半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加入。
(4)經銷商如有違反國家法令或傳銷商協定之情節重大者,公司得撤銷其經銷權,並保有法律追訴權利。
(5)推薦人或直屬經銷商若積壓下線資料,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得撤銷其經銷商權,且公司有權決定其終生不得申請加入之權利。
(6)經銷商重新申請加入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經銷組織,原有資格、積分均予以取消,原有組織則留在原處,不得申請轉線異地。
(7)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保留上述經銷商重新申請加入組織之審核權。
第四章 經銷商之權利與義務
1、 進貨:
(1)經銷商可擁有向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進貨之權益。
(2)經銷商應儲存適量之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及業務輔助品,以協助推展業務之正常需要,但不得為業績而囤貨。
2、 售貨:
(1)經銷商應藉由產品包裝盒及說明書所列示之使用方式、注意事項或其它正式文件上之說明來銷售產品。
(2)不得以錯誤或誇大不實之方式說明產品之任何功能,若因此致使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譽受損,經銷商應負完全法律責任。
(3)不得表示其銷售享有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獨家銷售特許權。
(4)必須詳實填寫「訂貨送貨單」。
(5)經銷商應明瞭其與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一切買賣行為,皆以獨立個體之締約人的身份為之。
(6)經銷商不得在任何交易中明示或暗示為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之代表人、經銷人、受任人或僱用人。亦不得明示或暗示代表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任何意思之表示或保證。
3、推薦:
(1)經銷商有權推薦他人成為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
(2)經銷商推薦他人成為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後,應負起協助下線拓展業務之責任。
(3)經銷商不得對被推薦人提出下列要求:
a. 購買或儲存推薦人規定顯為不合理金額之產品數量或業務輔助品。
b. 購買非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及業務輔助品。
c. 購買非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創業資料或文宣用品。
d. 購買研討會或其他會議、訓練之入場券或繳交任何補習費
(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舉辦者除外)。
第五章 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資料、商標之使用
5.1 經銷商不得利用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名稱、商標、書面或數位資料,從事非本公司行銷計劃之活動,或藉此圖利他人。
5.2 經銷商除非事先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自行製作、散發任何非由本公司提供或核准之宣傳資料。
5.3 經銷商不得於產品上加註、刪除或變更標示,亦不得擅自更換或修改產品包裝。
5.4 經銷商得使用本公司正式發行之刊物、行銷工具及輔助資料,但僅限於執行本公司之事業拓展業務。
5.5 凡屬於本公司所有之著作,不論其形式(如:數位音檔、照片、影片、簡報、電子或紙本宣傳資料等),均受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保護。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公開使用。如有違反,本公司得立即終止其經營權,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6 本公司允許經銷商於公司舉辦之會議或訓練中進行錄音,惟僅供個人學習使用,不得複製、販售、公開傳播或作其他用途。
5.7 經銷商經營權一旦解除、終止或被撤銷,自失效之日起,不得再使用與本公司相關之名稱、商標、資料、表格或宣傳品。
5.8 經銷商除非事先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自行製作宣傳品、新聞稿,亦不得以任何媒體方式(包括網路、自媒體、廣告投放等)進行推廣。若經查獲違反,本公司得立即撤銷其經銷商資格,並不得再以任何名義申請。
第六章 特定違約事由
6.1 以不實、誇大或誤導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引誘他人加入傳銷組織。
6.2 假借本公司或多層次傳銷事業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或進行投資行為。
6.3 以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他不當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6.4 以不當訪問或騷擾性行為,侵害或影響消費者權益。
6.5 從事任何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行為。
6.6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在蝦皮購物、momo 購物網、蝦皮商城、PChome、Amazon、淘寶、京東等電商平台,或其他類似之線上通路進行販售,尤其不得以低於本公司建議售價之方式削價競爭。
經銷商如有前述行為,本公司得立即撤銷其經銷資格及退貨權益,並不得再以任何名義重新申請。若涉及違法情事,本公司並得依法追訴。
第七章 經銷商訂貨、換貨、退貨作業辦法
<1>訂貨:
1. 付款方式:現金、信用卡及匯款
2. 訂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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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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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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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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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訂貨
(公司櫃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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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將填寫完畢的「訂購單」連同貨款至公司櫃台繳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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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場立即提領。
2.一至二個工作天內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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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訂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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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傳真至公司訂貨專線
2.填寫完整「訂購單」後,連同匯款單據或轉帳單據傳真至公司訂貨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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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場取貨。
2.一至二個工作天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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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訂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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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進入經銷商專區點選「線上訂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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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貨款確認後一至二個工作天內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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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訂貨注意事項:
a. 訂購單之商品數量及收貨人資料須填寫清晰、正確及完整。
b. 收貨時請查驗商品內容、數量是否與「商品訂購單」相符。
c. 商品如有瑕疵、損毀或與訂購內容不符者,請於收貨後七日內,通知公司行政部門更換
※以上訂貨辦法如有變更,皆以公司最新之公告為據。
4. 貨品瑕疵處理辦法:
※貨品瑕疵處理申請期限為收貨後七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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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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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應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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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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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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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面或電話告知公司
2.寄回該項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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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後,一至二個工作天補送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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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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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面或電話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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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後,一至二個工作天補送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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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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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擇承購溢送部份-檢附承購溢送部份之貨款支付憑証。
2.選擇退回溢送部份-將溢送部份寄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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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將承購部份列入當週積分。
2.若選擇退回,運費由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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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換貨辦法
為確保經銷商及消費者權益,公司訂定換貨辦法如下所述:
1. 換貨手續:
a. 郵寄方式:請填寫換貨申請書,並隨附訂單明細與發票一併寄回總公司業務部,方可受理
b. 親自辦理:填寫換貨申請書,隨附訂單明細與發票至公司櫃台辦理。
2. 不可換貨之產品:
a. 人為因素所造成毀損、污損之產品不得辦理換貨。
b. 經拆封過之商品,且已開封使用。舉例食品已打開瓶蓋或鋁盒包裝袋使用其中的食品。
3. 換貨期限:
換貨之商品必須為購入後,未滿 30 日內提出換貨,逾期一概不予受理。
4. 換貨條件:
需為未曾使用過的新品,且包裝完整無任何破損、髒污之情形。
<3> 退貨作業:
一、經銷商如有下列情況者,得依相關程序辦理退貨作業。
1. 經銷商如因個人因素或其他理由,辦理解除或終止經銷契約時,公司將不會向經
銷商請求任何形式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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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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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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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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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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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在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含)內,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契約,並申請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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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後,可隨時以書面通知公司終止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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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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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契約申請書。
2.產品退貨申請單。
3.原發票或銷貨退回進貨退回折讓證明單。
4.辦理退貨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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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終止契約申請書。
2.產品退貨申請單。
3.原發票或銷貨退回進貨退回折讓證明單。
4.辦理退貨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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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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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上列有關文件連同產品及本合約送至總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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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上列有關文件連同產品及本合約送至總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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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退貨退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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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還其退貨商品的進貨價金額及其
他給付公司之款項。
2.扣除已發出之獎金或報酬。
3.商品若有破壞、拆封、存放不當者,
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依可歸責於
經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
值扣除部份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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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商品減損比例,已包含《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1 條規定之10%折抵。
2.扣除已發出之獎金或報酬。
3.商品之價值減損扣持標準為:
(1)自可提領之日起31-60天退貨,退回商品原
購價格90%。
(2)自可提領之日起61-90天退貨,退回商品原購價格80%。
(3)自可提領之日起91-120天退貨,退回商
品原購價格70%。
(4)自可提領之日起121-150天退貨,退回商品
原購價格60%。
(5)自可提領之日起151-180天退貨,退回商品原購價格50%。
(6)自可提領之日起6個月以上退貨,不得
要求退貨退款。
4.商品若有破壞、拆封、存放不當者,幸福狐
狸股份有限公司依可歸責於 經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扣除部份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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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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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款應扣除:
*已支付予申請人該批產品之所有相關獎金。
*因經銷商可歸責之事由,致使商品毀損或價值減少之部分。
*退回產品如需公司派員收回,得扣除收回該產品所須運費。
2.退款方式:自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日起辦理退貨,退款金額將於解除或終止契約生
效後30天內匯入當事人帳戶。
3.退貨發生時,因該批產品所產生之獎金及積分,將自相關上線經銷商追回。
4. 經確認退回之商品有下列情形,致已無法再行銷售者,將視為全額減損,不予退款:
- 商品經拆封使用,或內容物短少。
- 商品經人為因素造成明顯毀損、破壞,致功能或效用喪失。
- 商品經不當存放,導致變質、污染、受潮、發霉或過期。
- 商品標籤、批號、包裝遭去除或塗改,致無法辨識或影響再販售。
上述情形須為可歸責於經銷商之事由所致,公司始得依實際情況判定為全額減損,不予退款。
5.欲再申請加入,需依事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但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保留核准與
否之權利。
6.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不會向經銷商請求上述以外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
害賠償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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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注意事項:
(1).辦理解除或終止經銷商經營權時,應繳回經銷商之『經銷商申請表』副聯,如遺失者:
- 須明確註明退出之經銷商編號。。
- 若退出人遺忘或無法確認經銷商編號,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資證明。
(2).上述有終止契約退貨非解除或終止契約退貨之約定並不適用於無PV值之輔銷產品的退貨。
(3).以上退、換貨相關規定如有變更,悉依公司最新公告為準。
二、可歸責直銷商事由之退出及退貨。
1.經銷商違反營運規章,計畫或其他可歸責於經銷商之事由,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得
撤銷其經銷商資格,本公司有權拒絕其退貨。
第八章 其他通則
1.續約效力
經銷商自獲得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編號當日起,經銷權有效期為一年。若會員期滿前未主動提出解約,則視同自動續約,依經銷權續約規定繳納網路管理費用 500 元/年,則繼續享有幸福狐狸公司會員之一切權利與義務。相關規範如有變更,將以公司官網公告為準。
2. 競業禁止
經銷商不得同時參與或經營其他具同類性質之產品或組織運作。如有違反,將視為競業行為,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有權隨時單方面終止其經銷商資格。
3. 法律適用
本經銷商協定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章 稅務須知
1 扣繳稅款
根據臺灣稅法規定支付金額超過新臺幣20,000元以上(含)以上, 幸福狐狸股份有限公司將依所得稅法及行政院臺財字第 0930032446 號令修政發佈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予以扣繳。簡述如下
(1) 個人經銷商
•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規定按給付額扣繳 10%,但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臺幣2,000 元整者,得免予扣繳。前述扣繳稅額,得於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計算應納稅額時抵扣之。
•如為『非』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依規定按給付額(不論給付金額多寡)一律扣繳 20%。
(2) 營利事業經銷商
銷售之勞務及貨物,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應依營業稅法徵收 5% 營業稅。
2 補充保費
因應政府實施二代健保,執行業務所得超過新臺幣 20,000 元( 含 )以上,幸福狐狸公司應代為扣繳2.11% 補充保險費。(現行規定,若有任何異動,請以健保署公告為主)
3 綜合所得稅
幸福狐狸公司會於每年2月底開具前一年度之進貨資料及扣繳憑單,彙報該管國稅局稽徵機關查核。
根據民國83年3月30日財政部臺財稅第 831587237 號函,核釋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取得之所得課稅之疑義,幸福狐狸公司做簡要說明如下:
1. 個人經銷商
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唯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包括
1.1 零售利潤部分:
依財政部 890105 臺財稅第 880450143 號函課徵釋疑二之規定,幸福狐狸公司得將建議售價(即為會員價)標示於商品上,得免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臺財稅第 831587237 號函釋規定,計算個人參加人之營利所得,並免於填報個人參加人之進貨資料申報表。
1.2 佣金收入部分,可依以下兩種方式擇一申報:
•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以當年佣金所得扣除直接必要費用。
•依財政部核定之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必要費用,再以當年佣金所得減除必要費用。(依財政部 1060112 臺財稅第 10504700611 號函 105 年度一般經紀人為 20%)
1.3 其他收入部分:
因參加幸福狐狸公司事業、購進商品或累積積分(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其他各種補助費用,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不得扣除必要費用及成本。
2.營利事業經銷商
•進貨取得憑證,銷貨開立發票,費用取得合法憑證做為所得減項後,於年底申報營利事業
所得稅: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於年底計算營利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參加人除經營傳銷事業商品賺取零售利潤外,並得直接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
•參加人因推薦下線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取得之報酬,按佣金收入處理。
•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即經濟業性質,其於是用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時,應依該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利益率標準計算之。至稽核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則分別按各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